十二月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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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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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通知

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主体和对象

(一)推荐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审核推荐第二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二)推荐对象: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二、报送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情况及认定文件;

(二)拟择优推荐的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名单;

(三)拟推荐培育对象相关材料:

1研究院基本情况,包括注册成立时间、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所服务的行业或领域、建设目标、组建方案、组织构架、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等;

2研究院工作情况,包括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工作开展情况;

3研究院培育计划,对照《工作指南》中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明确未来1-2年推荐对象的培育方案及具体工作考虑;

4相关佐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加强指导、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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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要求

(一)各地应依据《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

(二)推荐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数据中心所有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3年(含成立不足3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清晰、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符合《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19〕1054号)要求的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正式运行持续1年以上;

3建设和布局符合《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922号)《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709号)要求,且符合所在地建设规划要求及所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未被列入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整改名单。

二、推荐程序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价,填写自评价报告。达到绿色数据中心标准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形成第三方评价报告。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包括所属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数据中心可直接由集团公司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四)银行保险机构所属数据中心申报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并由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2021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7停止申报。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督促企业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安全防护、安全评估、安全监测等工作,提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试点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遴选一批示范企业、优秀产品和典型解决方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促进提升行业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二、试点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会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司、原材料工业司、装备工业一司、装备工业二司、消费品工业司、电子信息司、信息技术发展司成立部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遴选试点省份、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决策处理重点难点问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指导企业做好各项试点工作。其中,企业类型应涵盖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每个领域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规模以大型、中型为主。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部属单位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三、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分为必选和可选两部分。其中,可选内容由试点省份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条件和意愿,至少选择1项开展。

(一)必选试点内容

1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企业按照《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工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规则(草案)》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制定重要数据清单,并向主管部门报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工业领域省、市、企业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对重要数据目录进行备案管理,探索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工作机制。

2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防护。试点企业按照《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要求(草案)》等标准规范,联合安全企业、支撑单位制定数据安全防护方案,加强数据安全分级防护措施,提升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能力。

3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评估。试点企业根据《工业数据安全评估指南(草案)》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估,及时整改相关安全问题,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估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视情组织支撑单位进行远程检测和现场评估。

(二)可选试点内容

4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产品应用推广。安全企业加强数据安全产品创新及在工业领域的适配应用,提升产业侧供给能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产品、技术、服务宣贯培训,遴选优秀产品应用案例和解决方案,加强行业推广应用,促进供需对接。

5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监测。试点企业建设部署企业侧数据安全监测系统,并将监测结果上报省级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和省级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省级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并将监测结果同步接入国家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构建部、省、企业三级联动的工业数据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威胁预警和事件处置等工作。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依托全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国家工业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协调开展跨地区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6工业领域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网信部门探索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模式和方法,研究制定安全评估要点,指导试点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备案工作。试点企业结合业务需要,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本项目于2021122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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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自2013年开展以来,发挥了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了美术馆专业化建设水平提升。现将2020—2021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文化自信,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申报对象

全国范围内开馆运行满一周年,且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美术博物馆、展览馆、美术名家纪念馆)和民营美术馆(以下统称“美术馆”)均可申报。(说明:申报2020年项目的美术馆,开馆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1日;申报2021年项目的美术馆,开馆时间不晚于2020年1月1日)。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须为各美术馆2020—2021年期间自主策划的展览项目或公共教育项目。

2各美术馆可同时申报展览项目和公共教育项目两种类型,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种项目类型。

3国家重点美术馆必须申报两种项目类型,每年度最多申报2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30天。

4非国家重点美术馆可自主选择申报项目类型,每家美术馆每年度最多申报1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15天。

5鼓励各美术馆申报学术专题展览和基于本馆或本地区美术资源举办的线上或线下展览以及永久性、系列性、日常性的公共教育项目。

6已列入2020年和2021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入选2020年和2021年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项目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项目,均不得参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申报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书;

2能够证明申报单位资质的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民营美术馆须提供民办非企资质证明;

3展览项目须提供已出版的画册或参展作品图录;

4展览项目须提供数字化展示情况;

5其他材料(现场图片,相关活动资料,新闻宣传及观众评价等)。

本项目于2022年1月21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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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的通知

、目标任务

采取公开推荐、评审选拔的方式,遴选100名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此次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为期3年,通过培训提升、宣传交流、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和培养,不断强化讲解员队伍建设,真正树立行业标杆。使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成为红色基因的坚定传承者、红色故事的精彩讲述者、红色精神的生动诠释者、红色文化的忠实传播者、红色风尚的有力引领者。

、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积极学习了解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熟悉我国红色旅游相关政策和规定熟练掌握红色旅游景区展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学科知识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三)身心健康,仪表端正,综合素质高,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讲解服务规范,态度亲和。讲解既能做到忠于革命史实原貌、统一规范,又独具特色、生动翔实。

(四)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先进典型。经常承担重要讲解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有效带动讲解团队素质提升。

(五)专职从事讲解,积极立足本职工作,传承革命传统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六)此前已入选2020年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的讲解员不再参与此次培养项目。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0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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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面向医疗领域征集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的通

为推动机器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就面向医疗领域征集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重点领域

面向医疗领域,征集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成熟应用模式和显著应用成效的机器人典型场景。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外科手术、消毒清洁、辅助移位、护理辅助、巡诊查房、远程问诊、辅助诊疗、医院管理、配/送药、康复训练、介入式诊疗等方面。鼓励运用5G、AI、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机器人应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二、征集要求

(一)鼓励机器人企业与医疗机构等联合报送典型场景。申报主体须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好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等信用记录。

(二)机器人及典型场景的关键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报送单位应参照典型场景征集方向和《医疗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编写提纲)》要求编写材料。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4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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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有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提升“浙江制造精品”品质和影响力。根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领域

申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及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参考《2021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产品申报,原则上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应完成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速不低于5%,山区26县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三)近2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以上,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管理水平较高,社会责任好。

(四)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重大事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经信部门、有关省级企业集团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新智造公共服务应用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方初审报送。各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柯桥、上虞,洞头,下同)经信局初审后统一行文并附申报汇总表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宁波市及所辖县(市)由宁波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报送。省属企业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推荐,详见申报数量分配表。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只需提供PDF格式扫描件及电子版,无须寄送纸质材料。

(三)组织评审认定。由省经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认定,确定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

(四)加强应用指导。“浙江制造精品”以提升浙江制造产品市场知名度、竞争力、附加值为主要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享受“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请各地加强“浙江制造精品”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择优推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质量可靠、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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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充分发挥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工科函〔2021〕87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项目应聚焦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在技术发展和融合应用中取得创新性突破,解决行业迫切需求,推广价值高、带动作用强,可作为典型案例在物联网行业进行推广示范。项目分为“关键技术攻关类”和“融合应用创新类”两个类别。

(一)关键技术攻关类

项目在物联网领域相关智能感知、新型短距离通信、高精度定位、边缘计算、操作系统、可信安全、数字孪生等方面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物联网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创新方面,促进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夯实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

(二)融合应用创新类

项目助力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能交通、智慧能源、公共卫生、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环保、智慧文旅、智能家居、智慧健康等重点领域应用发展,推动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垂直行业的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能力

(二)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技术创新点和典型应用案例。

(三)已列入往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示范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2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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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技术,加快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落实“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单攻关任务,探索“谁被卡谁出题、谁出题谁出资、谁能干谁来干、谁牵头谁采购”的“揭榜挂帅”攻关模式,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榜单名称为“非晶/纳米晶软磁粉末关键制备工艺及成套设备”。联合发榜企业为项目研发成果主要承接单位。

二、揭榜单位要求

(一)牵头揭榜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牵头揭榜单位为全球范围内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单位提出的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任务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攻关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基础、建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和团队,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揭榜攻关;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原则上应为牵头揭榜单位在职人员,如非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牵头揭榜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三)联合发榜企业及其隶属企业不能参与揭榜,但可作为项目技术攻关参与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在参与发榜项目攻关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不能在该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

三、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为2年(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分两期由联合发榜企业拨付揭榜单位:首期于攻关协议签订生效后,联合发榜企业根据经费拨付计划向揭榜单位拨付(420万元左右),用于开发200公斤级非晶/纳米晶软磁粉末生产成套装备;第二期于连续批量生产,生产效率、合格率达到要求,验榜通过后,联合发榜企业向揭榜单位拨付剩余的项目资助资金(630万元左右)。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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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际创新飞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厅与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省际创新飞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为做好对省际创新飞地绩效跟踪评价,经研究,决定启动省际创新飞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我省各级政府园区等到省外设立的创新飞地(含科创飞地、产业飞地、人才飞地等其他创新合作平台)。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各省际创新飞地向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浙江省省际创新飞地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数据核实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表》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若对相关材料有异议,须向同级人才、发改、经信、商务、社保、税务等部门核实。经审核通过的,视为登记备案成功。

(三)汇总上报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省际创新飞地的《备案表》,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备案表》电子版(PDF及WORD版)汇总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各申报单位对《备案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二)我厅将从明年起对运营满2年以上的省际创新飞地开展绩效评价,请各地做好准备。

(三)我厅将根据数字化改革要求,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创新飞地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全过程运行监测和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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