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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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持续提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一)聚焦推进5G共建共享,征集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城市智慧灯杆“多杆合一”、通信塔与社会塔“双向共享”、5G接入网共享等方面典型案例;

(二)聚焦跨行业共建共享,征集电信设施共享高速公路和高铁沿线管道等设施、电力杆塔加挂基站和光缆等方面典型案例;

(三)聚焦宽带接入市场整治,征集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宽带接入设施共建共享共维的典型案例;

(四)聚焦重点场所共同进入,征集基础电信企业共同进入地铁、高铁、机场、大型场馆等重点场所的典型案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省级或地市级公司中国铁塔省级或地市级公司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以及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

(二)案例应充分体现“集约建设、开放共享”特点,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申报材料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案例真实、逻辑性强(文字、图片与视频结合),重点突出共建共享成效,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三、工作要求

(一)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并负责做好案例审查、评选确定和宣传推广工作,每个方向评选不超过3个案例。

(二)请申报主体填写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典型案例申报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本项目于20211231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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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充分发挥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集内容

项目应聚焦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在技术发展和融合应用中取得创新性突破,解决行业迫切需求,推广价值高,带动作用强,可作为典型案例在物联网行业进行推广示范。项目分为“关键技术攻关类”和“融合应用创新类”两个类别。

(一)关键技术攻关类

项目在物联网领域相关智能感知、新型短距离通信、高精度定位、边缘计算、操作系统、可信安全、数字孪生等方向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物联网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创新方面,促进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夯实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

(二)融合应用创新类

项目助力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能交通、智慧能源、公共卫生、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环保、智慧文旅、智能家居、智慧健康等重点领域应用发展,推动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垂直行业的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能力

(二)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技术创新点和典型应用案例。

(三)已列入往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示范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2日停止申报。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揭榜挂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医疗器械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任务内容

面向智能产品和支撑环境2个方向,聚焦智能辅助诊断产品、智能辅助治疗产品、医学人工智能数据库等8类揭榜任务,征集并遴选一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集中攻关,推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需承诺揭榜后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任务

(二)鼓励以联合体方式申报,联合体采取产学研用医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牵头单位为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4家。智能产品类揭榜任务由拟作为产品注册申请人的单位牵头,支撑环境类揭榜任务由医疗卫生机构牵头。

(三)智能产品类揭榜任务要求揭榜单位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并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支撑环境类重点任务要求揭榜单位已完成前期研究并已搭建基本支撑环境。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组织本地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揭榜,并做好材料审核和遴选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5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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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新型数据中心(2021年)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新型数据中心建设与应用,更好支撑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按照《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通信〔2021〕76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新型数据中心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向

(一)大型数据中心。针对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数字技术、生态能力,特别是在支撑行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千行百业两方面效果明显的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典型应用案例。[大型数据中心:单体规模大于等于3000个标准机架(2.5kW/机架)]

(二)边缘数据中心。针对5G、工业互联网、VR/AR、智慧城市等重点应用场景,聚焦数据中心运行效率、算力算效、监控安全、网络能力,特别是在应用特色方面创新突出易推广的边缘数据中心典型应用案例。(边缘数据中心:部署在网络边缘、靠近用户侧,单体规模不超过100个标准机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体中的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数据中心的运营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

(三)申报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申报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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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钢铁、焦化、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原油加工、乙烯、煤制烯烃、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纯碱、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等20个行业。

二、基本要求

申请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领先水平

(三)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已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项目于2021年112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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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主要包括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能制造先行区三个方面,详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二、推荐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场景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每个场景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先行区申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开展。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23停止申报。

7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任务要求,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备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旅游公共服务等功能,融合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能够满足游客和本地居民游览、休闲等需求的城镇内街区。

二、申报要求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

旅游休闲街区所在县(区)或镇(街道)人民政府。

(三)申报条件

1符合《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行业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相关要求;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到位;

3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丰富,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服务条件良好,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创新,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

4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5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6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7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相关要求,街区相关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取得全部相关必要手续;

8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

9已是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8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部署,优化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区域布局,支撑产业链创新链协同,促进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化、专业化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申报机构登录“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二、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制定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意见须上传至“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拟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法人主体名称、孵化场地地址及面积、在孵/毕业企业数量及名单。

三、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日前来函推荐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附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逾期不再受理。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表。“2021年度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由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载打印后加盖公章;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申报机构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申报书并加盖公章;

3专家评审意见、实地核查意见、专家信息表。

四、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核查,对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通报相关责任人,并取消相关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



浙江省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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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北斗产业情况调查和应用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北斗应用与产业化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摸清省内北斗产业情况,进一步推进我省北斗产业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北斗产业情况调查和应用典型案例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注册在浙江省内并从事北斗相关产业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省内各类北斗产业载体和创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测试和验证中心、研究院等。

3北斗应用典型案例。在浙江省内实施的北斗应用项目,包括实施方是省外企事业单位的应用项目。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地经信局高度重视,对照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填报北斗企业、北斗产业载体和创新载体及北斗应用典型案例;

请省北斗产业联盟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填报。

2请拟填报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浙江省北斗企业情况征集表”或“浙江省北斗产业载体和创新载体情况征集表”或“浙江省北斗应用典型案例征集表”,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市、区)经信局。

省北斗产业联盟成员单位可直接报送至省北斗产业联盟。

填报材料请客观真实、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

3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及时汇总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填报材料,报送至各市经信局。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7日停止申报。

1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一批制造业“云上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号),加快培育制造业“云上企业”,与未来工厂、数字工厂等多层联动,撬动企业数字化改革,引领制造业企业在产业大脑支撑下实现云上数字化协同,助力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一批制造业“云上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

(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互联网+”业务发展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3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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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决定组织评选浙江省第七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

(三)已形成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企业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分析服务、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3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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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加快推进产业大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1服务于我省标志性产业链与415产业集群建设,已取得一定建设应用成效,有较大的影响力,有示范和推广价值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2优先支持2018-2020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

3已获得工信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违法、环保等方面问题,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工业互联网平台应当为行业产业大脑提供数据来源并按照我省产业大脑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建设实现平台可互联数据可贯通应用可推广。其中,平台与我省第一批行业产业大脑所属行业相近的,到2022年底,应完成与相关行业产业大脑的数据对接打通,并提供专业化应用场景。

32022年底,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工业设备数量达到1500台(套)以上,或连接数据采集点数量达到1万以上;开发集成工业APP 30款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平台项目总投资达到2500万元以上。

本项目于2021年1123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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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省已发布四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面总结平台建设经验及成效,进一步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8-2021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

二、申报要求

(一)平台所属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违法、环保等方面问题,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平台主要服务于我省标志性产业链与“415”产业集群建设,已取得一定建设应用成效,有较大的影响力,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三)各设区市经信局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总数的20%,并应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已列入第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不可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1122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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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浙江省数字经济“五新”优秀案例征集活动启动

一、征集领域

1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新一代网络通信、集成电路、量子信息、柔性电子等领域,以发展新产业、壮大数字经济生产力为目标,征集一批自主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好的数字经济“新技术”案例。

2聚焦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集群数字化、中小企业数字化、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以及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型制造、共享制造、产业链金融等新模式领域,以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征集一批创新引领性强、应用成效明显的数字经济“新制造”应用案例。

3聚焦移动支付、跨境电商、新零售、数字普惠金融、数字文旅、数字医疗健康、数字教育培训、智慧出行、在线办公、灵活就业、平台经济及融合性新业态等领域,以拓展新场景、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为目标,征集一批创新引领性强、易于推广、带动作用大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案例。

4聚焦5G应用、下一代互联网(IPv6)应用、人工智能平台等算力基础设施赋能应用,以及交通、能源、商业、物流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领域,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为目标,征集一批应用成效明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的数字“新基建”应用案例。

5聚焦数字化改革,围绕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城市大脑、未来社区、数字乡村、数字园区、数字贸易、平台治理等领域,以实现治理数字化为目标,征集一批应用效果明显、社会价值突出、可复制推广的数字经济“新治理”应用案例。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初创企业除外),呈健康发展趋势。

3新技术案例具有技术先进性、自主创新性、安全可靠性等特征,新技术具有较强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4新制造案例具备技术先进性、自主创新性、实用性等特征,在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升级方面成效明显。

5新业态案例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在商业模式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等方面成效明显,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6新基建案例在商业模式创新、场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强推广价值。

7新治理案例具备实用性、社会价值明显、易于复制推广等特征,在推动数字化治理方面成效显著。

8申报单位软硬件安全可控,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他企业分享经验。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1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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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技术,加快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落实“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单攻关任务,探索“谁被卡谁出题、谁出题谁出资、谁能干谁来干、谁牵头谁采购”的“揭榜挂帅”攻关模式,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年度“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榜单名称为“非晶/纳米晶软磁粉末关键制备工艺及成套设备”。联合发榜企业为项目研发成果主要承接单位。

二、揭榜单位要求

(一)牵头揭榜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牵头揭榜单位为全球范围内有研发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或各类创新主体组成的联合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单位提出的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任务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攻关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基础、建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和团队,鼓励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揭榜攻关;

4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原则上应为牵头揭榜单位在职人员,如非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牵头揭榜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三)联合发榜企业及其隶属企业不能参与揭榜,但可作为项目技术攻关参与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技术攻关。在参与发榜项目攻关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不能在该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

三、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为2年(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分两期由联合发榜企业拨付揭榜单位:首期于攻关协议签订生效后,联合发榜企业根据经费拨付计划向揭榜单位拨付(420万元左右),用于开发200公斤级非晶/纳米晶软磁粉末生产成套装备;第二期于连续批量生产,生产效率、合格率达到要求,验榜通过后,联合发榜企业向揭榜单位拨付剩余的项目资助资金(630万元左右)。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1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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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构建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开展2021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10月底我厅已经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的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申报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6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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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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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省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30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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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部署,完善科技创业孵化全要素、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业带动就业,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以下简称《规定》)《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开展我省2021年度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本年度参加申报的机构要求是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并且按要求报送2019年、2020年年报火炬统计数据(或者已按要求报送2020年年报以及2020年、2021年半年报火炬统计数据)。

(二)本年度备案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众创空间:

1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或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建立,服务于产业链创新的众创空间;

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以创业孵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众创空间;

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4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三)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本项目于20211128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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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范围

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引领和浙江省区域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项目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原则上须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由申报单位负责落实。

(五)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三、推荐单位要求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省文物局,厅属各单位,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仅限本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25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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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高质量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强企先行、示范引领、典型带路,择优确定2021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500家左右。

二、推荐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在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与品牌打造、品质升级、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合规经营等工作有机融合,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3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或已整改到位;

4企业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和发明专利,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三年拥有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件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产值可放宽至2千万元;

6企业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示范企业。

(二)推荐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省示范企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人行征信)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示范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或科技进步或质量奖项的;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新闻媒体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典型案例的,如主动维权、海外诉讼、质押融资、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和联营、数据库建设、信息利用及风险预警等;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结果为合格且有效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类示范企业的

3在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成为省示范企业的,只需提交省示范企业申请表,不需提交证明材料。今年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直接推荐名额。

本项目于20211130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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