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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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

2、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国办发〔2021〕17号);

3、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1〕17号)。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21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5G+智慧教育”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发展、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促进5G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按照“育人为本、多方协同、问题导向、深度融合”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开展“5G+智慧教育”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依托5G网络超高速、低时延、大连接、高可靠等特性,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虚拟仿真等信息技术,围绕“教、考、评、校、管”等教育领域重点环节,鼓励各地、各校、各单位开展各类“5G+智慧教育”应用创新,探索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技术、产品、方案等加快成熟。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向:

(一)5G+互动教学。建设智慧课堂,支持5G沉浸式教学、5G直播互动教学等教学模式创新,鼓励跨校区课程共享协同,探索学校与博物馆、科技馆等教学教育场景互联。助力实验教学,支持5G技术教培实验、5G虚拟仿真实验教学、5G虚拟实习培训等应用,助力解决高成本、高危险、难操作等实验和培训项目实施痛点。探索集中学科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支持学生利用虚拟终端进行在线实验操作,解决偏远乡村学校实验教学困难问题。开展在线教学,利用各类5G智能终端接入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帮助学生便捷获得线上学习服务,改善网络延时卡顿等问题,提升师生、家校在线交流互动体验,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5G+智能考试。探索智能在线考试,面向如体育美育等户外和在线场景需求,无感知智能化采集考试过程数据,自动精准测量考试结果。开展智能巡考监考,实现考前身份验证、考中自动监考、考后记录备查等功能,助力考试公平。进行智能辅助批改,利用5G网络连接智能分析平台,自动分析学生知识点掌握情况,辅助教师进行学情分析和答疑辅导。

(三)5G+综合评价。学生评价方面,利用多样化数据采集终端、5G网络、大数据云平台等构建学生智能分析评价系统,以智能化手段记录学生学习情况、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等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过程性评价数据,支持无感式、伴随式数据采集,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绘制成长画像,进行大数据分析,智能感知学生学习状态变化等情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个性化精准教学和心理健康干预辅导等提供依据。教师评价方面,利用5G等技术采集教师课前、课中、课后等各环节行为数据并开展关联分析,对教师的教学实绩和师德师风进行动态评价,促进教师素养全面提升。

(四)5G+智慧校园。利用5G网络升级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构建5G、光纤宽带、无线局域网融合的校园网络,实现校园设施、资源、师生的智能高速全连接,为学生的衣食住行学提供便利服务。深化平安校园建设,通过感应数据分析、音视频智能监测、自动校园巡逻等手段实现校园内主要区域24小时监测全覆盖,通过人群动态感知等技术对校园霸凌、意外危险等事件进行预警处置,提升校园安防综合水平。支持绿色校园建设,根据实时环境变化对水电、照明、空调等能源系统实现智能化调度。对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等校内设施及师生活动空间实行精细管理,为学生提供在线预约等便捷服务,提高校园资源利用率。开展共享校园应用,在校园内的科研环境、实训环境间基于5G等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打造无边界科研实验环境,促进教学科研人员在授权模式下快速获取交叉研究资源,合理利用实验成果。

(五)5G+区域教育管理。研究5G+人工智能协同设计对区域教育管理的科学支持作用,升级区域教育大脑和管理平台,依托5G网络实现区域内所辖学校运行状态数据的及时传送,动态监测分析各学校学位资源、学情数据、应急事件等信息,利用技术能力支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和响应。

二、试点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电教馆、信息中心、基础电信及信息技术等各类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企业可为省级分公司),具有较高的综合实力。

(二)鼓励相关单位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为1家,参加单位不超过5家,牵头单位负责试点项目总体管理和实施,参加单位按照分工配合完成试点项目任务。每个申报主体牵头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三)申报项目分为单向类项目和融合类项目,单项类项目限选择1个主要试点内容,融合类项目需同时覆盖3个及以上试点内容。

(四)申报的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需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具有明确的建设和应用计划,提出合理预期目标和成果,且两年内能够建设完成项目任务。

2、项目需充分利用5G网络或技术,具有明确的5G应用方案,能够通过5G等技术的综合运用解决实际问题。

3、项目已开展初步应用,通过试点能扩大应用规模、提升应用效果。

4、项目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15日停止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根据《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软〔2019〕63号,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请各地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有意愿的城市系统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扩大升级信息消费的工作进展、成效及下一步计划,在综合型或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类别中选择其一,按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申报书模板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报送流程及后续工作安排

(一)10月30日前,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材料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其他城市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二)材料纸质件以EMS方式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申报城市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征集遴选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推动工业互联网APP(以下简称“工业APP”)生态建设,现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征集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安全可靠工业APP

面向国内制造业重点项目推进、重大工程实施和重要装备研制需求,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在5G、新能源汽车、高端医疗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环节和关键领域体现“强链”作用,征集具有高支撑价值的安全可靠工业APP。

(二)基础共性工业APP

面向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工业基础软件等“工业五基”领域,征集可有效解决“卡脖子”问题的普适性强、复用率高的基础共性工业APP。

(三)行业通用工业APP

面向汽车、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轻工家电、信息电子等行业,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和经营管理等环节,征集行业通用性强、推广价值高、带动作用强的行业通用工业APP。

(四)企业专用工业APP

面向制造企业实际需求,征集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PaaS服务,可赋能企业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高应用价值的企业专用工业APP。

二、申报要求

(一)优秀解决方案须结合实际应用场景,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工业实际需求,可由一个或一组工业APP构成,充分体现工业APP“小轻灵、可组合、可重用”等特点,禁止上报“大系统、大平台”。

(二)优秀解决方案要充分突出行业特点,对行业和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挥明显支撑引领作用,对其他企业或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优秀解决方案相关内容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标志性。

(四)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具有较强可读性(文字与图、表结合),包括实践内容,涵盖理论剖析,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不得重复上报。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20日停止申报。

☆ 浙江省级项目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软件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3、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

(二)申报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属于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产品;网络与边界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范围内的软件产品;

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产品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3、该项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CNAS和CMA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5、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6、该项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软件首版次补助、支持或认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关标准制定。

二、政策支持

(一)经认定列入《指导目录》的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其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

(二)获得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单位,根据浙江省首台套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本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1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和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为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申报产品应满足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有关条件,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9版)》(浙经信装备〔2019〕148号)或《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浙经信装备〔2021〕63号)有关领域要求;申报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产品为2019年(含)以来完成工程化攻关并已取得初步市场业绩,或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初步市场业绩或产业化应用案例。

二、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为国际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列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请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于2021年9月24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并附项目汇总表;各县(市、区)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向省军民融合办省民参军“最多跑一次”服务平台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

(三)对认定为2021年度首台(套)产品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产品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四)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经认定可纳入目录并享受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本项目于2021年9月24日停止申报。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工作

(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1、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应在2020年7月1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起保,投保装备应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2020年10月12日起,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2、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领域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2000万元);

(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万元)。

3、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4、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5、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6、获得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7、其他情况。2020年10月12日后续保项目,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省财政补偿比率较上年递减10%并逐年递减10%执行。2020年10月11日前新保及续保的,本次投保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省财政补偿比率80%执行;后续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省财政补偿比率较上年递减10%并逐年递减10%执行。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1、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浙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具体要求及网上平台使用指南可在网站下载。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装备处,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财政和银保监部门。

2、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工作

(一)生产《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浙经信材料〔2020〕108号)内的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投保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省财政对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额度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80%给予保费补贴,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9月4日期间投保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省财政对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首年度按实际保费的80%给予保费补贴,并从次年度开始保费补贴比例逐年递减10%,每种新材料产品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四)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用材料,其生产企业不得再提出保费补贴申请。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局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各地经信局汇总并联合银保监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前联合行文将初审意见、本地申请材料汇总表、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

(六)审核与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首批次新材料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科技创新2030—“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重大项目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3、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牵头申报青年科学家项目及其他项目(课题),青年科学家项目不下设课题,原则上不再组织预算评估,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大项目总体目标实现。

4、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5、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6、参与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

7、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11月8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典型做法与案例的通知

一、报送范围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主要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探索;科技成果分级分类、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评价措施办法;开展校地产学研合作、科创飞地建设(研发孵化在飞地、产业化在本地)、中试熟化基地建设等经验做法。

2、区域创新平台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国家自创区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科创走廊创新要素集聚和管理运行体制改革;高新区亩均论英雄、主导产业培育等高质量发展措施与办法。

3、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主要包括:各类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机构培育;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结合具体实践编写典型材料。重点介绍有关背景、具体做法(改革突破、取得实效、经验总结)、下一步打算及建议。报送材料应突出特色,要具有典型性、创新性、生动性、可借鉴性,要有数据和事实支撑,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不应作为报送材料。每个典型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

请各地各单位于2021年10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典型材料通过浙政钉报送至我厅成果转化处,并明确一名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我厅将择优遴选、上报典型材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12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网上技术市场成交或竞价(拍卖)产业化项目和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费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网上技术市场成交或竞价(拍卖)产业化项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网上技术市场成交或竞价(拍卖)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

①未曾列入省本级其他科技计划;

②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形成交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交易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要求证明材料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前;

③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技术交易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齐全,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

④项目已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生产、销售产品与交易技术的相关度一致;

⑤项目已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逐项作出明确结论,相关附件材料齐全(包括技术交易的相关凭证、发票,生产、销售证明材料等)。

2、竞价(拍卖)产业化项目

①未曾列入省本级其他科技计划;

②通过我省竞价(拍卖)形成交易,提供竞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竞价(拍卖)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要求竞价(拍卖)成交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前;

③技术交易的支付凭证及发票齐全,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

④项目已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时间在合同签署日之后,生产、销售产品与交易技术的相关度一致;

⑤项目已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逐项作出明确结论,相关附件材料齐全(包括技术交易的相关凭证、发票,生产、销售证明材料等)。

(二)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成〔2010〕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等文件,对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作业绩择优支持。

①机构成立2年以上;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③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

④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

⑤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⑥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⑦机构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从事交易、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明。

本项目于2021年9月24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本次评价面向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开展,会员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免费。

二、评价流程与方法

1、评价流程:软件企业自愿提出评价申请及评价资料,由协会依据《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规范》(T/ZSIA 0001-2020)开展评价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参加评价的企业颁发评价结果证明文件。每家企业限报五个类型中的一类。

2、评价申请时间: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截止;结果公布日期为11月。

3、评价申报方法:

1)填写完成《2021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申报表》,将电子版表格(excel)以及申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扫描成 PDF 版(加盖公章),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2)将《软件企业竞争力评价申报表》(含封面、表1及表2)盖章后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请寄送至协会联系人。

三、评价办法

协会将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严格按照《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规范》(T/ZSIA 0001-2020)内容进行据实评审,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类型,分别是规模型、成长型、创新型、出口型及创新创业型。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协会向参加评价的企业颁发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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