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科技政策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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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明确的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符合下列3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

1、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

2、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国办发〔2021〕17号);

3、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办发〔2021〕17号)。

原则上,增加名额需用于激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具体到市、区)。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填报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并将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2021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其中,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填报评价材料电子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一、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项目不超过3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不超过10项,银奖项目不超过15项。

本届评奖工作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专利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将减少其推荐名额,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申报、推荐、参评或获奖资格。

二、参评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本项目于2021年10月31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

一、创建领域

2021年重点围绕新材料、高端装备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布局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包括先进功能膜材料、数控机床、分析仪器、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或领域。

二、创建条件

(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科研院所牵头的,其主要参与单位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中建有相应的国家级创新载体。

(二)在本领域保持较高的、持续性的研发投入,企业牵头的近三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其它指标适当放宽)。

(三)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本项目于2021年9月2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专业范围: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4个专业,评审专业范围详见《各高评委评审专业范围》。

(二)申报对象: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二、申报评审时间

2021年度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2021年12月进行,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下级评委会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请在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和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专业评审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及《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登陆(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查询。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疫情影响,今年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不受每年度最多登记36学时的限制,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办法仍按照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已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申报人员在当地学时登记平台登记;省属单位申报人员或所在地市尚未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可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申报时需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创新浙商”学习宣传活动组委会关于做好“创新浙商”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条件

(一)在浙江创新创业的企业家,包括董事会主要成员、持股高管、技术负责人等。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思想政治坚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敬业精神,社会责任感强,业绩突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四)产业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如新材料、新能源、互联网+、生命健康、先进制造、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等。

(五)主业清晰,企业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经营模式、良好的经营业绩,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并保持持续较快增长。

(六)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发明专利,具有突出的研发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七)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及偷漏税等情况,无重大安全事故。被推荐人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个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符合下列其中一项者优先: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得者;

(3)“鲲鹏行动”计划入选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

(4)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承担人(完成人);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企业家。

本项目于2021年9月15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应为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男性应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应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本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及本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本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专项项目。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国家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书材料一并提交。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本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本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度农业领域第二批“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申报“不设门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一般应建有研发平台)。其中,采用择优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1.5%。

揭榜立项后,揭榜单位须签订“军令状”,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在揭榜攻关期间,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项目验收将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评价等方式,一般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用户意见作为重要考量。

3、竞争性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建有创新平台载体,其中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须达到1.0%以上。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申报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5、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四)优先支持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头部企业与省实验室(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湖畔实验室、良渚实验室、甬江实验室、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项目;

2、重大创新平台载体、顶尖人才团队的依托单位与头部企业组建任务型、体系化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攻关的项目;

3、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

4、申报企业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

5、鼓励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二、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左右(“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为1-3年),财政补助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择优委托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1000万元,竞争性分配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500万元。

1、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自筹经费可包括2020年7月1日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2、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项目,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9月3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牵头申报单位和省内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以及申报“悬赏制”榜单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二、经费补助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左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支持。

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性质单位申报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企业牵头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总经费的50%确定财政经费额度。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最终下达财政经费与申报财政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业技术和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统称《评价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要位置,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的每一名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品德和职业操守进行核实。同时,注重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将技术创新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执行继续教育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农人发〔2019〕7号)要求,达到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地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认真核实近三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其中,2020年、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时须每年度达到90学时及以上。申报人员只能上传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生成的《公需、专业科目登记证明》。

(三)坚持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竞争择优,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按规定程序推荐参加评审。

(四)落实社保证明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落实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本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资格

(一)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基本工作条件、研究时间,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科研实施条件,以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2、申报项目必须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需要,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两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

4、申报科研项目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创作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创作演出能力和创作实施条件,以保障创作项目的正常进行;

2、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设计等主创主演人员应为本省创作人才,原则上不得从省外聘请;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报创作项目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经费资助

项目分重点和一般两类,重点项目每个资助经费2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经费0.5万元。

本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一、申报主体

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或民营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大市场、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均可作为申报主体。申报的集聚区应重点围绕高新园区、科技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特色小镇等产业特色明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区进行布局和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所在区域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一定规模基础,集聚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以上,有合适的工作场所,能较好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需求;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条件、资源和政策支持。

本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1〕39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全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及范围

2021年度信息技术专业评审工作安排在2021年12月进行,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下级评委会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评审专业范围详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范围》。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在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和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信息技术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度评审工作按照《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018年修订)的评价标准执行。未达到《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但主持过一个以上(含一个)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产品、或维护工作,且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人员,也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和要求详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

(三)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备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疫情影响,今年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不受每年度最多登记36学时的限制,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办法仍按照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已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申报人员在当地学时登记平台登记;省属单位申报人员或所在地市尚未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申报时需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1〕39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全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及范围

202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在2021年12月进行,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下级评委会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评审专业范围详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范围》。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在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和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机电制造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2017〕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度评审工作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2020年修订)的评价标准执行。未达到《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但按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人员,也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佐证材料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和要求详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1号)。

(三)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疫情影响,今年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不受每年度最多登记36学时的限制,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办法仍按照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已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申报人员在当地学时登记平台登记;省属单位申报人员或所在地市尚未搭建学时登记平台的,可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申报时需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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